小编:杏耀:023年第一个工作日,台湾省移民署发布港澳居民禁止活动清单,禁止行为包括游行和接受媒体邀请。有法律学者对恐吓手段超过法律依据的相关规定提出质疑。晚上,记者发现该
杏耀:023年第一个工作日,台湾省“移民署”发布港澳居民禁止活动清单,禁止行为包括“游行”和“接受媒体邀请”。有法律学者对“恐吓手段超过法律依据”的相关规定提出质疑。晚上,记者发现该文件已被移除.有关文件已于1月3日上午在入境事务处网站的公告栏刊登《港澳居民在台停留线申请入出境许可递送须知》,列出港澳居民不得从事的9项活动:


不参加竞选活动或竞选活动,如上台演讲、乘车游行等。
不要参加政治性质的公共活动,如游行、抗议、演讲和散发传单。
不要进入军事防御区。
不要进入国家实验室、生物技术、R&D或其他重要单位。
不得在军事基地、要塞内窥视、拍照、摄像。
不得从事卖淫、买春、赌博、买卖毒品等违背社会善良风俗或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。
不从事未经许可的工作,如短期合同工、模特走秀等。
不接受媒体邀请,在电视(广播)节目上发表评论,如在节目中打电话。
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,如刑法、国家安全法、国家秘密保护法、反渗透法、社会秩序维护法、政治献金法等。
公告没有具体说明法律依据、处罚措施以及“港澳居民”的定义。未知是否仅限于在台湾省“停留”的移民,还是包括在持有居留身份的港澳居民。
中午,杏耀向入境事务处和陆委会询问详情。陆委会晚间回应称,港澳居民应遵守台湾省的法律法规。“据了解,内政部入境事务处已移除公告页,未来是否禁止违法行为仍在讨论中,供港澳居民参考。”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移民公司负责人透露,他之前也看到过类似的名单,只是针对大陆游客。“这次好像是说把港澳人当大陆人,但预计未来一年香港人(在台湾省)不会有好日子过。”他说,如果相关限制也适用于“常驻”港澳人士,很多人将失去集会自由和接受媒体采访的权利,并敦促当局尽快澄清。
“恐吓”意味着更多?
是否包括具有台湾省居留身份的港澳人士。专门研究移民法的国立程池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廖元浩对杏耀表示,即使是台湾省人,在文件中“不经允许也不能做”,而第六条关于违反习俗的内容“本来就是违法的,写不写都没什么区别”但他指出,第1、2、8条对普通人来说是合法的,涉及集会和言论自由,对言论和采访的解释范围很广。“普通游客也可能在街上被记者采访”。根据中华民国法律,《香港与澳门关系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港澳条例》)第十四条规定,当事人“有危害国家利益、公共安全、公共秩序或者从事恐怖活动的危险的”,可以强制出境,甚至立即处罚。
此外,《出境入境管理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,“外国人在中国停留期间,不得从事与其停留、居留许可的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工作。但是,合法居民及其请愿和合法集会游行不受此限制。”如违反规定,移民局可按规定强制驱逐出境。廖元浩指出,原则上港澳人士受《港澳条例》管辖,外国人受《入境出境入境法》管辖,该法更严格具体,可以补充。“但是《出入境和移民法》也保障合法集会和游行的权利。更何况港澳条例从头到尾都没有这个规定。那你怎么能说人民不能参加集会游行呢?这说不通。”他质疑该公告的法律依据,称其“没有法律效力,但具有威胁性”。“你把游行、接受媒体邀请、卖淫和军事的事情放在一起,好像表达意见和危害国家安全一样可怕。”这可能会对在台湾生活的港澳人士引发寒蝉效应,让他们噤声,担心移民局拒绝续签签证或居留许可。
港澳人士是否有权参与台湾省的政治活动?
淡江大学两岸关系研究中心主任张五岳持相反意见。他告诉杏耀平台,进入台湾的港澳人士不能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的活动。各国都有这样的规定,“与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完全不同”。“宪法所保障的人权和自由是赋予中华民国国民的,但港澳人无论是留还是不留,都不是中华民国国民。”香港边城市政工作者、前青年主任常江燕也表示,对“留人”的限制并不新鲜,这并不奇怪。但如果连“留下来”的港澳人士都不能见面、不能接受采访,那就“有些问题”了。“有些香港人(在台湾)本身就是倡导者,接受记者采访和游行是他们工作的一部分”。他强调,台湾省作为一个民主开放的社会,政府不应过度限制言论自由。“这主要取决于政府的动机。今天,如果一名香港居民在台湾省接受记者采访时批评政府,被政府故意刁难,实际上就有问题了。即使有这个准入要求,政府仍要衡量这种行政手段是否会影响民主社会。”
过去的争端
香港人入境后在台湾省参与政治活动引发争议。2019年香港反修法示威期间,香港歌手何韵诗以加拿大护照和观光为由进入台湾省,在香港参加活动时被泼油漆,引发风波。有声音一度质疑她违反了《移民及入境法》第29条。香港歌手何韵诗在2019年参加台湾省的游行之前接受媒体采访时,被不知名人士泼了红漆。当时入境处的回应是,根据“两公约”的规定,应该承认和平集会的权利,人们应该和平集会游行。——杏耀
当前网址:http://www.sytap.com/dongtai/zixun/37.html